二、关于季节性生产单位停产月份残疾人员比例的计算问题
凡单位依法与每位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按月发放不低于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并为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的,当月可以按相应人数计算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
三、关于如何确定“实际上岗”人数并计算残疾人比例的问题
“实际上岗”,是指每位残疾人有固定的工作岗位,在企业规定的工作时间内要上岗,不上岗期间要有相应的病、事假证明(重病或住院的要有医院开的病假证明)。
四、关于对“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中“实际支付”如何理解的问题
单位实际支付给每位残疾人的工资是指:每位残疾人应发工资额不得低于该单位所在地适用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
五、关于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问题
“如果认定部门向申请单位收取费用,则可不经认定,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这一规定的操作办法是:由纳税人提出认定部门向申请单位收取费用的证据,主管国税机关据此调查核实后确定认定部门在办理认定期间收费的,可受理纳税人提出的增值税退税申请,同时要求申请人提供《
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中企业申请福利企业认定资格时规定应提交的资料,并根据资料进行实地核查。
六、关于新的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文件下发前月份是否可以办理增值税退税的问题
由于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文件比政策规定下发时间滞后两个月,2007年9月份才取得新的福利企业证书,因此,审批退税机关可凭新的《福利企业证书》和原《福利企业证书》及相关资料办理7月至9月份的增值税退税。
七、关于增值税审批权限及审批方式问题
为提高行政效能,福利企业年增值税退税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审批权限为各市国家税务局;年增值税退税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审批权限为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审批权限调整后,各市国家税务局应加强对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指导、检查、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