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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七条第一款”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0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国税函〔2008〕50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7〕92号)(以下简称92号文)及《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以下简称67号文)下发后各地陆续反映了一些问题,要求予以明确,以便贯彻执行。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企业如何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问题

  据了解,目前,大部分福利企业(以下简称单位)的工资计算标准均实行月工资和计件工资相结合的形式,其中,管理人员及后勤人员实行月工资,生产一线人员实行计件工资,由于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企业最低工资中未将计件工资单列,因此,我区对实行计件工资的福利企业,暂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关于月计薪天数的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07〕46号)关于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折算,全区统一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地区分别按每月783元、696元、609元、522元(即月计薪天数21.75天×每天8小时×该类地区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确定为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工资发放形式是采取月工资或计件工资则由企业自行选择,但只能选择其中一种,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改变。

  对实行计件工资的单位2007年7、8、9、10月的最低工资标准全区统一确定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地区分别按每月668.8元、580.8元、510.4元、45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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