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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沈国税函[2008]61号)


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出口退税管理工作实际,提出补充要求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由外贸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请,并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批。

  二、2008年4月1日前已经发生此类问题的外贸出口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由主管税务机关在2008年4月30日前一次性办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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