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天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我已阅知《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天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全文,并承诺:
一、我单位就本项目向天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都是真实、完整、有效的;
二、项目申报后,我单位不会以任何形式干预天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后续进行的项目审查、评审和确定工作;
三、项目批准后,我单位将按要求与天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签订项目任务书,并认真组织项目实施;
四、在项目完成期限内,每年将项目实施情况报请天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考评,接受天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不定期检查。项目完成后,及时报请天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验收。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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