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下水、供电、供暖、卫生等应具备正常使用功能;
(二)小区内配置通讯、有线电视、宽带等设施的,应在物业管理用房内预留端口,具备正常使用功能。
第三十七条 规划管理部门审查房屋开发项目时,应在规划设计总图和单体方案中,确定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和面积。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应便于物业管理,设置在沿主街或本物业区域内的中心位置。
第三十八条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物业管理用房转让、买卖或用于担保,不得出租或改变用途。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在办理物业管理用房产权登记时,由开发建设单位出具物业管理用房产权证明材料,载明物业管理用房的房号面积,并到产权部门备案或初始登记,产权属该小区业主所有。
第三十九条 原住宅建设规划未设计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当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相关部门,依法对小区进行重新规划,选择适当位置由当地政府出资或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解决。
第七章 公用设施设备管理
第四十条 各专业单位应按照本规定,依法承担物业服务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划分办法为:
(一)自来水从街路干线、支线接出的入户管线,由产权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修管理,住宅楼室内供水设施由产权人负责。物业服务区域规划红线范围以外的排水管道(含窨井)及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含交接井)由城市排水养护单位管理维护。原有住宅物业(单体栋号)化粪池(不含化粪池)以外的排水管道由城市排水养护单位管理维护。住宅区的供水管网及管网上设置的地下式消防井、消火栓等,由产权单位或物业企业维护,公安消防部门监督检查。
(二)居民用户的供热入户管网及楼内的共用供热设施设备更新、改造、维修、养护由供热单位负责。
(三)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
(四)通讯设施至用户终端由通讯单位负责。有线电视设施至用户终端由有线电视管理单位负责。
(五)各专业单位确需在小区内施工,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在业主委员会或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指导下施工。施工完毕后,要将施工的部位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清扫保洁、绿化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物业服务区域外或无物业服务区域(单体楼)的清扫保洁由社区或环卫部门负责,绿化由市政公用管理单位按职责分工进行管理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