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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浦东新区区委政法委员会、上海市浦东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完善调解机制加大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力度的意见

  (八)认真落实调解员初任培训和持证调解制度。新区司法局负责每年对初任调解员进行调解基本知识、调解方法和技巧、调解协议书制作以及民法、婚姻法等法律知识的培训。通过培训使初任调解员掌握调解基本要求和必备法律知识,对通过考试的初任调解员由新区司法局统一颁发调解员证,取得调解员证的调解员才能主持调解和制作规范的人民调解协议书。
  (九)认真落实人民调解指导员制度。各街镇司法所要积极争取法院人民调解指导员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主动邀请调解指导员参加街镇调解主任例会、评析典型案例、举行讲座以及指导化解突出矛盾纠纷和调解协议书制作。
  (十)积极推进人民调解员诉讼参与制,通过组织人民调解员到法庭旁听庭审等方式,参与民事诉讼,使基层人民调解员了解诉讼程序,学习法官的调解技巧和有关法律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调解能力。
  (十一)街镇司法所负责对居(村)委调委主任进行专项业务培训,每年对调委主任进行累计不少于2天的调解专项业务培训,并把调委主任参与培训的情况记录在调解员培训合格证上。新区司法局通过对调解员培训合格进行年检,了解各街镇对调解进行专项培训和开展调解工作的情况。同时,各街镇要充分利用调委主任例会,组织调委主任研讨疑难案例、学习新的法律法规。
  四、不断探索调解工作机制,创新调解工作方法,整合多方资源,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合力
  (十二)深化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工作,增强人民调解的权威。在积极推行人民调解员诉讼参与制的基础上,全面开展民事纠纷委托人民调解工作,实行人民调解员诉讼参与制与民事纠纷委托人民调解相结合,充分发挥调解员与当事人居住近、情况熟、易取得当事人信赖的优势,配合法院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形成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相互配合的工作格局,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息讼服判,促进法院民事案件的解决。同时,继续探索人民调解协议书确认制,巩固和提高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继续探索通过法院支付令的形式便捷执行人民调解协议的新路子。
  (十三)坚持探索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协调配合化解社会矛盾。各级调解组织应根据引起民间纠纷的不同原因,积极推动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协作配合调解纠纷。如对当事人因生活、就业困难引起的纠纷,与街镇民政、劳动部门联系,通过为当事人提供救助、办理低保、介绍就业等解决纠纷;对一些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引起的轻伤害案件,会同公安、检察、法院等机关探索开展轻伤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工作;对于一些涉及行政机关职责的纠纷,通过有关行政机关说明情况或履行职责,推动纠纷的化解等,逐步形成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相结合的工作格局。
  (十四)积极推行采用心理疏导手段化解疑难矛盾的做法。通过对调解员进行心理学知识培训,提高调解员对当事人是否具有精神障碍的判断能力和对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的能力。在实践中探索引入心理疏导化解矛盾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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