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充实加强新区司法调解中心骨干调解员队伍,不断提升调解“能级”和辐射功能。司法调解中心作为新区司法局专门调解新区层面突出社会矛盾的机构,要发挥专业素质高、协调能力强、反应速度快、调解效果好等优势,继续在新区维稳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要加大对街镇调委会调解员的指导培训工作力度,增强向基层辐射功能,同时,充分发挥能够协调新区有关职能部门的优势,逐步形成上下呼应、多方联动、合力化解突出社会矛盾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四)在医疗行业、物业管理行业等矛盾多发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社会中介组织中逐步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发挥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熟悉行业情况、与成员联系紧密、具备专业知识背景等优势,加强对医患、物业管理等专项矛盾纠纷的化解,使调解网络、工作领域得到进一步拓展。同时,积极培育其他人民调解组织,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社会化,充分利用社会组织、社会机构和社会力量化解矛盾纠纷,扩大人民调解工作的覆盖面。
(五)进一步拓展和强化街镇调委会功能,巩固和加强居(村)委调委会建设。街镇调委会要整合街镇司法所、法律服务所、调解工作室、司法信访服务窗口等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资源,加强与公安派出所、物业管理部门以及居(村)委调委会的协作,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合力。人民调解工作室作为街镇调委会的工作机构,承担日常接待咨询和指导居(村)委调解工作的职责。尚未成立调解工作室的街镇要积极争取尽快成立。要充分发扬民主,推选群众威信高、办事公道且有一定法律知识的居民担任调解委员会委员。
(六)抓紧建立一支以首席人民调解员为主体的调解骨干队伍。调解工作实践表明,社会矛盾纠纷能否及时有效地化解,关键取决于是否有一支素质高、协调能力强、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骨干调解员队伍。因此,各街镇要以建立街镇人民调解工作室为契机,以现有首席人民调解员为骨干,进一步挖掘社区资源,配强调解工作室调解员,力争每个街镇拥有2-3名政策法律水平较高、综合协调能力较强、工作热情高的调解骨干,成为化解所在区域突出社会矛盾的主力军。
(七)要进一步规范调解组织网络建设工作。新区司法局要加强对调解组织网络建设工作的指导,各企事业单位、各街镇以及行业组织、群众团体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要报新区司法局审核备案。各街镇居(村)委和辖区内的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成立人民调解委员的,要报所在街镇司法所审核备案。
三、健全完善调解培训机制,切实提高调解员的调解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