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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开展2008年度上海市民营科技企业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开展2008年度上海市民营科技企业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
(沪科合[2009]第019号)


各区县科委、市科技信息中心:

  根据科技部《关于实施2008年度全国科技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国科发计(2008)741号〕要求,本市将开展2008年度上海市民营科技企业统计年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年报的范围

  1、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利用国有资产创办的民营科技企业;

  2、集体所有制科技企业;

  3、私营科技企业;

  4、个体合作科技企业或个人科技机构;

  5、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科技企业;

  6、股份合作制科技企业;

  7、联合经营的科技企业;

  8、与外商合资、合作创办的科技企业;

  9、港、澳、台投资的科技企业;

  10、其它科技企业。

  上述科技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科技产品的开发、生产和销售;

  2、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

  3、经科技主管部门审定;

  4、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医疗卫生等特殊行业无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批准、科技主管部门认可。

  在上述科技企业调查范围中,不包括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二、统计年报的实施

  1、对区县科委的统一部署和培训:2009年5月8日前完成。

  2、企业填报与区、县科委审核:截至2009年6月20日。科技企业填写年报表后,经企业负责人审核签章,提交注册地所在的区、县科委审核。

  3、数据汇总与上报:2009年6月23日前,市科委完成对各区县数据进行验收审核并汇总。对发现问题的区、县,限时加以纠正。6月25日前,市科委将全市数据上报科技部并抄送市统计局。

  三、统计年报的操作办法

  1、科技企业访问"上海科技"网站http://www.stcsm.gov.cn进入"网上办事"栏目,选择"其他事项――C01科技企业统计与服务通道(含民营科技企业统计)",点击"在线受理"进入页面,首先进行企业注册,注册成功后进入系统的"科技企业信息统计"功能模块,根据《民营科技企业统计报表制度》(见附件)要求填写表格并提交,填报中若有问题可及时与页面中显示的注册地所在区县科委负责统计工作的同志联系;或与注册地所在区县科委联系,索取书面统计表格,根据要求填写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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