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无线电管理局、河北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加强广播电视无线台站管理的通知
(冀无局〔2007〕64号)
各设区市广播电视局,各无线电管理分局:
近年来,我省广播电视事业发展迅速,无线台站数量快速增长,为满足和丰富人们的精神文化生活、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擅自设台、擅自占用频率,随意升高天线、加大功率等问题,对空中电波秩序及其它合法无线电台站的正常工作和航空安全造成有害影响。为加强广播电视无线台站的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现对加强广播电视无线台站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广播电视无线台站的审批管理制度
1、设置广播电视无线台站,必须逐级申报,经省级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向当地无线电管理部门提出设台申请,经无线电管理部门对台址等参数进行协调和审定、办理设台批准手续、验收合格并核发无线电台执照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2、变更广播电视无线台站已核定的技术参数,必须逐级申报,经省级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向当地无线电管理部门申请换发无线电台执照。
3、撤销广播电视无线台站,必须逐级申报,经省级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到核发无线电台执照的无线电管理部门办理撤销手续。
4、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和撤销广播电视无线台站,不得擅自变更已核定的频率、功率、天线高度等技术参数。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广播电视无线台站,应立即停播,按上述要求于2008年3月底前补办审批手续和电台执照。擅自变更已核定的频率、功率、天线高度等技术参数的,必须按批准的各项参数播出。否则,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严肃处理。
二、加强广播电视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监管
经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台站所选用的无线发射设备必须具有国家《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和《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严格按照批准的频率、功率等参数定购设备,严格按照核定的技术参数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