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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12年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补偿方案指导意见的通知


  (五)实行慢性病及特殊病种大额门诊医疗费用补偿

  将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等特殊病种,以及Ⅱ期及以上高血压病、冠心病(非隐匿型)、有并发症的糖尿病、急性脑血管病后遗症、肝硬化失代偿期、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肺心病及癫痫病等慢性病门诊费用均纳入大病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慢性病、特殊病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按一定比例(适当高于门诊统筹补偿比例)或按年度定额包干的办法给予补助。恶性肿瘤等特殊病种的大额门诊治疗费用,按不低于70%的比例补偿。Ⅱ期及以上高血压病等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按不低于60%的比例补偿。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大额门诊封顶线。

  各统筹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慢性病及特殊病种大额门诊医疗费用补偿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对病人的鉴定、补助程序及监督管理措施。

  (六)推行支付方式改革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支付方式改革,将新农合支付方式从按项目付费为主体的医疗费用后付制,逐渐转向实行按单元、按病种、按床日支付的医疗费用预付制,从而推动定点医疗机构规范服务,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医疗保障水平。

  在推行支付方式改革时,各地要认真测算各新农合支付方式费用水平,合理确定相关支付方式限价标准,建立和完善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同时要充分考虑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方案与现有补偿方案之间的差异,搞好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方案设计,做好与现有补偿方案的衔接,避免参合人员实际受益水平与现有方案规定差异过大。

  三、基本要求

  (一)全面开展跨区域即时结报。不断完善即时结报工作程序,规范运作流程,加强服务监管,提高服务质量,方便参合人员看病就医和结算补偿,保证新农合基金合理使用。意外伤害住院费用不实行即时结报,具体认定和补偿办法由各统筹地区自行制定。

  (二)严格控制转诊转院管理。参合人员患病在盟市内的定点医疗机构间转诊时不需办理转诊手续。参合患者转诊至自治区及区外医疗机构的,原则上由盟市级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新农合经办机构根据参合患者转诊证明办理转诊手续。未经批准和备案、不符合转诊条件的转诊、转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新农合基金原则上不予支付。要对转诊人员实行计算机管理,逐步实现网上转诊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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