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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12年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补偿方案指导意见的通知

  参合人员年度内在同级别医疗机构第二次及其以后住院的,可将起付线降为相应级别医疗机构起付线的50%;参合人员在县级及以上中蒙医医院住院治疗的,补偿起付线在规定的同级医疗机构补偿起付线基础上降低50%。对符合条件享受两项及以上起付线优惠政策的参合人员,只能享受最高级别的一项优惠政策。

  各统筹地区可根据基金收支状况和医疗消费水平对辖区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2.提高住院补偿封顶线。住院补偿封顶线以当年实际获得的大病统筹补偿金额累计计算,统一提高到6-8万元。

  3.提高重大疾病保障水平。重大疾病患者,住院医药费用按分段计算报销。住院一次性花费在6万元以下的部分,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按相应级别医疗机构扣除起付线后,按照上表所列住院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在6万-10万之间的费用,按80%的比例给予补偿; 10万元以上部分的费用,按90%的比例给予补偿,切实减轻重大疾病患者医药费用负担。

  已实施新农合按病种付费试点的病种,要按照同级医疗机构新农合补偿政策执行。

  4.鼓励和引导参合人员利用蒙中医药服务。参合人员利用蒙中医药服务的住院费用补偿起付线以上部分,补偿比例提高10%-15%,但总补偿比例不得高于95%。蒙中医药服务项目指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的临床治疗疾病所使用的蒙药、中药饮片、中成药、中药制剂和《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本诊疗项目(试行)》明确的蒙中医诊疗项目。

  5.规范跨年度住院补偿。跨年度住院的参合人员入、出院年度连续参合的,住院医疗费全部参与计算,按照出院时所在年度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用,对住院医疗费用过高的,可分年度计算补偿费用;跨年度住院的参合人员出院年度新参加新农合的,只计算新参合年度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按照出院时所在年度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用;跨年度住院的参合人员出院年度未参合的,只计算上年度住院医疗费用,按照上年度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用。

  6.实行住院保底补偿。参合人员经转诊至各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实际补偿比例过低的,可按照住院医疗总费用去除起付线后的35%给予保底补偿。

  (四)推行门诊统筹

  门诊统筹资金用于在苏木乡镇卫生院、嘎查村卫生室、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门诊统筹和实行一般诊疗费补偿,实行总额预付。

  参合人员在苏木乡镇卫生院、嘎查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就医的费用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进行补偿,年度个人门诊统筹封顶线可定为100元,在家庭成员内可调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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