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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12年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补偿方案指导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12年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补偿方案指导意见的通知
(内卫发〔2012〕5号 )


各盟市卫生局:

  为进一步加强新农合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和参合人员受益水平,推进全区新农合制度建设,自治区卫生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2012年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补偿方案指导意见》,并经全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会议讨论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指导意见》要求,修订本地区补偿方案,尽快实施。

  二○一二年三月二日

  内蒙古自治区2012年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补偿方案指导意见

  2012年,各级政府对新农合补助水平从每人每年200元提高到240元,新增部分中央财政补助80%。补助资金中,中央财政补助156元,其余84元,按照原有比例,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按照42元、21元、21元的标准落实。原则上农牧民个人筹资增长到60元。补偿政策要求,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5%左右,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农牧民人均年收入8倍,且不低于6万元。为进一步加强新农合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和参合人员受益水平,推进新农合制度建设,现就新农合补偿方案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住院统筹与门诊统筹相结合。财政补助资金以住院统筹为主,同时实行门诊统筹,兼顾受益面。

  (二)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节余。既要最大程度地提高新农合基金使用率,又要避免出现基金透支,确保基金安全。

  (三)坚持盟市内方案统一,全区补偿政策相对一致。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医疗消费水平,各盟市统一补偿方案,并根据实际适当浮动乡级和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和补偿比例。自治区、盟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要执行全区统一的住院起付线和补偿比例。

  (四)坚持便民利民宗旨。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逐步简化报销补偿程序,确保补助资金及时兑现。

  (五)坚持合理利用卫生资源。适当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和补偿比例,合理分流病人,引导病人到基层医疗机构就诊。

  二、基本政策

  (一)基金分配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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