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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企业研发机构认定办法》的通知


  4、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必须拥有专利、版权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高新技术成果等知识产权;或已经取得(包括完成和正在执行)的国家以及地方相关部门立项的科技攻关项目。

  (二)  直接认定条件

  注册在浦东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且税务部门核定的研发费用占销售额6%以上的企业。

  第四条 (认定安排)

  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每年发布企业研发机构认定申报工作指南,公告申报时间、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

  第五条 (申请资料)

  企业根据指南要求,登录浦东科技网(www.techpudong.gov.cn)进行网上申请,按要求注册,填写相关申请信息,并上传以下申请材料,同时递交书面材料一式两份:

  1、浦东新区企业研发机构认定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注等)。

  4、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如专利、版权、著作权证书或申请受理通知书、独占许可合同等)、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近两年在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立项的科技项目证明材料。

  5、企业所通过的质量认证体系证书和其它可以证明企业研发机构研发能力的材料。

  6、申请直接认定的企业,提交上述1、2项材料、相应企业认定证书及税务部门核准的所得税汇算清缴表格。

  第六条 (审批程序)

  浦东科技认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认定中心”)负责认定材料的受理和初审。

  对满足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企业,由区科委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核、评审;对满足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企业,不再组织专家考核、评审,可直接认定为浦东新区企业研发机构。

  认定结果报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理事会审批。经认定的企业研发机构,由区科委发文并颁发证书。

  第七条 (公告与异议处理)

  认定结果在区科委电子政务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予以正式发文;公示期内收到异议的,予以调查核实,经查证异议成立的,撤销相应的认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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