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撰写滨海新区政府质量奖监督报告;
(三)向评审委员会报告评审的监督情况并提出建议;
(四)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十三条 滨海新区各管委会、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负责本地区、本行业的滨海新区政府质量奖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负责组织宣传和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企业或组织申报滨海新区政府质量奖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在天津市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五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掌握产品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有品牌;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技术创新、产品研发、节能减排、市场竞争力在国内同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三)质量管理成绩显著,运用现代质量管理的理论和方法,并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取得实际成效,具有良好的示范和带动作用,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等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四)符合国家、天津市和滨海新区的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列入国家强制监督管理范围的应取得有关证照。产品质量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近五年各级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中未发现存在质量问题;
(五)诚实守信经营,市场信誉良好,顾客满意程度高。经济效益好,经营规模、年利税额、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位居国内同行业前列,并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
(六)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五年来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没有因违反生产经营、知识产权、劳动保障、环保、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税收等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滨海新区政府质量奖评审规则以《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为基础制定,并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最新发展及时进行修订和更新。
第十六条 评审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评审相关事项。评审委员会审定当年度评审专家组和评审监督组成员以及评审的相关要求。
(二)公布评审相关事项。秘书组向社会公布当年滨海新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的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