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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援费用或给予补助;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援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区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援费用给予补助;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7.医疗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医疗救援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交通、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上述有关部门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8.其他保障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疗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救援药品、医疗器械和设备的监督管理,参与组织特殊药品的研发和生产。红十字会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做好相关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通过各级红十字会组织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五、医疗救援的公众参与
  区卫生局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要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六、附则
  (一)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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