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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医疗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紧急医疗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医疗救援领导小组、现场医疗救援指挥部或区卫生局。现场医疗救援指挥部、承担医疗救援任务的医疗机构要每日向区卫生局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援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区卫生局及时向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区卫生局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信息发布工作。
  (六)医疗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援,经区人民政府或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批准,或经区卫生局批准,医疗救援应急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市卫生行政部门。
  (七)医疗救援应急的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救援应急机构和队伍的建设,是突发公共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区卫生局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的组织领导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救援队伍,制定各种医疗救援应急技术方案,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1.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援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救援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2.急救机构
  在区内综合力量较强的医疗机构建立急救机构。
  3.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援机构
  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依托实力较强的综合医院建立中毒、核辐射应急救援专业科室。
  4.医疗救援应急队伍
  各管委会卫生管理部门组建综合性医疗救援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应急医疗救援应急队伍(如生物医疗救援应急队伍、化学中毒医疗救援应急队伍、核辐射医疗救援应急队伍等)。一般不少于30人。区卫生局保证医疗救援工作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5.物资储备
  区卫生局加强救援医院建设,制定医疗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卫生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物价部门负责市场监管,保持物价稳定。医药储备物资的动用,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6.医疗救援应急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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