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重大事件(II级)
1.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区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三)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四)一般事件(IV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三、医疗救援应急组织体系
区卫生局在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援应急工作。
医疗救援应急组织机构包括:区卫生局成立的医疗救援领导小组、专家组,各功能区管委会卫生行政部门组建的应急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治应急机构(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现场医疗救援指挥部。
(一)医疗救援领导小组
区卫生局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领导小组,领导区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工作,承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的组织协调任务。
(二)专家组和医疗救援队伍
区卫生局组建专家组,负责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各管委会卫生行政部门组建医疗救援队伍(包括医疗救援专家组及医疗队),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工作。各辖区组建的医疗救援专家组成员不包括新区专家组成员。
(三)应急医疗救援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本辖区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任务,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救护和伤员转运。需其他区域医疗机构协助救援的,由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领导小组负责协调。
(四)现场医疗救援指挥部
区卫生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救援指挥部,由现场最高级别的负责同志担任指挥,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救援工作。
四、医疗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一)应急分级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