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对应的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需要督查的事项。
4.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业务科室认为需要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组织督查的事项,由业务科室提出办理意见送市人民政府督查室会签,经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分管督查工作的副秘书长审核,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立项专项督查。
三、专项督查工作程序
(一)立项。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立项督查的事项,报经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同意后登记立项督查。其他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由对应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业务科室按正常办文程序登记立项督查。
(二)督促检查。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的专项督查,行文通知相关单位办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业务科室负责的专项督查,由各业务科室负责通知相关单位办理。督查可采取联合督办、电话督查、实地督查、跟踪督查、明查暗访等多种方式了解工作情况,促进专项督查事项的落实。
(三)督查反馈。承办单位接到专项督查通知后,要认真研究领导同志批示精神,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认真调查研究办理。办结的专项督查报告需经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加盖单位印章后报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业务科室负责本科室专项督查反馈报告的综合整理。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示或交办的督查事项要经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分管督查工作的副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相关分管领导。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批示、交办的督查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相关领导。
对各承办单位反馈的专项督查办理情况,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业务科室不定期进行明查暗访,核查落实情况,确保反馈报告内容真实可靠。
(四)立卷归档。专项督查办结后,由督查科室负责收集齐全专项督查的有关材料,整理归档。
四、专项督查工作时效
专项督查有时限要求的,承办单位要按规定时限办结反馈;没有具体时限要求的,应在20日内办结反馈。确有困难无法按时办结的,必须行文请示,经督查单位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办结时限。对不符合办结要求退回承办单位重办、重报的,承办单位应于7日内重新办理、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