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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2009修订)

  (7)督导检查。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8)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伤(病)员救治情况、采取的措施及效果评价等。

  4.2.3 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采集生物样本和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院内病区管理、消毒、隔离、安全防护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及时、如实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病(伤)人员,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的病例进行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经验。对重大中毒或者灾害事故致病(伤)人员,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6)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药品、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国际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4.2.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信息报告。及时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分析、评估与报告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时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技术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并向相关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3)实验室检测。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开展实验室检测,并分送自治区级和国家应急处理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科研交流。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国内外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5)制订应急工作方案。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订相应的应急工作方案并组织培训和实施。对卫生部制订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

  (6)对医疗机构的消毒、隔离、院内感染控制等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7)对易受感染人群和易受损害的人群实施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群体防护等措施。

  (8)根据事件性质对公众开展卫生防病知识与应急技能的教育,开展心理应急和危机干预工作,提供预防医学咨询服务,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

  (9)对整体预防控制技术工作的效果进行评估,并预测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

  4.2.5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

  (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食品安全、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2.6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调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技术力量,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口岸的应急处理工作。

  (2)及时上报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情况变化。

  4.2.7公安部门

  对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单位)的社会治安迅速采取稳定措施。对疑似恶性刑事性事件要立即成立专案小组开展侦查处理。维持调查和抢救道路的交通秩序,确保处理抢救车辆畅通无阻。

  4.2.8安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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