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钦政办〔2009〕1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重新修订的《钦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
  钦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日常管理机构
  2.3 专家咨询委员会
  2.4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3.2 预警
  3.3 报告
  3.4 预警信息与发布
  4 应急响应与终止
  4.1 应急响应原则
  4.2 应急响应措施
  4.3 应急响应分级
  4.4 应急响应终止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5.2 奖励
  5.3 责任
  5.4 抚恤和补助
  5.5 征用物资、劳务补偿
  6 应急保障
  6.1 技术保障
  6.2 物资、经费保障
  6.3 通信与交通保障
  6.4 法律保障
  6.5 宣传教育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预案解释部门
  7.4 预案实施时间
  8 附录
  8.1 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8.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流程图
  8.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示意图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1.2 编制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钦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1.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