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期阶段(2010-2011年)。2011年10月底前,完成2010年自治区下达的第一期项目建设任务的村卫生室434个,其中中心村卫生室289个、普通村卫生室145个。
(二)二期阶段(2011-2012年)。2012年6月底前,完成2011年自治区下达的第二期项目建设任务的村卫生室525个,其中中心村卫生室315个、普通村卫生室210个。
五、资金使用和管理
各县区财政局设立“村卫生室建设补助资金”专户,对财政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统一使用、封闭运行。项目动工前,按经审批的补助额度先预付10%补助资金,项目动工后,预付30%,主体工程完成后支付40%,项目竣工验收后,经所属审计部门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后,按审计结果付清余款。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村级卫生室建设是一项“民心工程”,是各级人民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要纳入各级人民政府为民办实事的主要内容。为确保村卫生室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市人民政府成立钦州市村级卫生室规范化建设工程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项目的推进工作。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加强对村卫生室建设工作的领导,落实职责任务,切实推进村级卫生室建设。
(二)明确工作职责。村卫生室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努力推动构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乡镇卫生院组织管理、村委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各级明确责任人,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县区人民政府是承担村卫生室建设工作的直接组织领导责任,负责工作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整合落实配套资金投入项目建设,统筹工作进度,加强督促检查,开展工程质量监督,组织竣工验收。镇人民政府是村卫生室建设工作的直接组织领导责任,负责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确保村卫生室的设计工作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加强卫生室建设安全质量管理,保障建设工作按期完成。
发改部门负责将村卫生室规范化建设工作纳入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和指导项目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完善项目前期工作和抓好项目建设工作,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和管理;财政部门保障村卫生室建设地方配套资金,严禁截留和挪用;卫生部门做好村卫生室的项目规划和建设工作,其中市卫生局做好项目组织落实工作,县区卫生局负责统一实施卫生室项目建设,镇卫生院具体实施辖区村卫生室项目建设;监察、审计部门切实加强对项目及资金使用的跟踪监察和审计;国土部门负责协调解决村卫生室建设工程中涉及的用地安排、置换、调整等相关工作;住建部门负责村卫生室建设的指导和协调,并会同卫生部门负责编制村卫生室建设实施工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