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因地制宜,科学规划。村卫生室应选择在群众方便就医且人口相对集中的地点建设,新建、改建卫生室要符合行政区域规划。同时,应从当地实际出发,确保建设的村卫生室规范、适用、安全、卫生、经济,避免大拆大建和形象工程,要注意量力而行,不能盲目扩大建设规模。
(三)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科学合理编制好村卫生室建设规划。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按照轻重缓急有序推进,先易后难。村卫生室建设既要立足当前,着力解决村卫生室产权不清、标准不一的突出问题,又要着眼长远,优化布局,注重发挥村卫生室的长久整体功能,将村卫生室基本建设与城乡风貌改造工程、村级公共服务平台以及红十字博爱卫生室、共青团希望卫生室、海外联谊卫生室建设进行有机结合起来,完善规划,有序推进。
(四)建管并重,注重实效。严格按照有关基本建设管理规范进行建设,以县区为单位将项目村卫生室统一“捆绑”开展立项、可研、设计和招标,切实保证工程质量,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三、村卫生室建设基本标准
村卫生室建设形式可分新建、扩建和维修三种。
(一)建设标准。在3000人口以上的行政村建设中心村卫生室,在3000人口以下的行政村建设普通村卫生室。村卫生室房屋为独立单体建筑或相对隔离分开的建筑,位置适宜,便于识别,坚固安全,水电齐全,布局合理,符合卫生学要求。新建的中心村卫生室建筑面积应在100平方米以上,设立独立的诊断室、治疗室、观察室、药房和值班室及卫生间等其他辅助用房;普通村卫生室建筑面积应在80平方米以上,设置独立的诊断室、治疗室、观察室、药房和值班室及卫生间等辅助用房。村卫生室按“五室分设”的要求进行建设,标牌应统一设计,由县、区卫生局统一制作配备。
(二)建设要求。一是新建村卫生室的建设用地由村卫生室所在地村委会无偿提供,具备县区住建局报建报监等手续,可由村委会出具承诺书,确保项目顺利开展。二是优先建设纳入村级公共服务平台的村卫生室。三是原则上应选择交通便利、服务人口集中、服务半径较大的地段。具体选址由住建、国土部门会同镇人民政府、镇卫生院和村委会共同选定。选址应符合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尽量选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
四、实施步骤
全市实施959个行政村村卫生室(其中中心村卫生室604个、普通村卫生室355个)的基本建设,分两期进行。中心村卫生室按平均每个不低于11万元筹资,普通村卫生室按平均每个不低于9万元筹资。自治区对行政村按平均每村8万元标准给予补助,市对钦南区、钦北区行政村按平均每村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各县区财政按村卫生室建设规模及难易程度等因素,适当调整对具体村卫生室的补助标准,但使用自治区、市补助资金对每个村卫生室补助标准最高不能超过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