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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钦州市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是农民工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相结合。积极引导、鼓励和支持受培训的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确保参加培训的农民工绝大部分能考取初级工以上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实现持证上岗。

  三是农民工培训与引进项目促进发展相结合。通过培训,培养企业需要的合格产业工人,促进招商引资工作更好开展,吸引更多投资者来钦兴办企业,实现富余农村劳动力及时、就地、就近有效转移就业。

  四是农民工培训与促进稳定就业相结合。完善农民工就业服务机制,为进城求职农民提供“四免”(即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就业信息)和“两补”(即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进一步优化农民进城务工环境,有效解决企业用工难和留工难问题。

  四、目标任务

  2011年,组织3.5万名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培训合格率达90%以上,培训后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比率达到80%以上;培训后在当地工业园区企业就业率要达到80%以上。

  五、培训类型

  (一)岗前职业技能培训。主要是依托各类职业培训实体,实施校企合作,组织进城镇务工的农民工(含外省、外地区来的农村劳动者)、未转移就业但有转移就业愿望的农村富余劳动力、登记失业人员、登记求职高校毕业生、农村退役士兵和其他新生劳动力进行的实用技能培训,以实现其在当地企业就地就近转移就业的目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结合上述培训对象的就业需求,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保障平台的组织作用,依托定点培训机构开展订单式培训,突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同时落实培训补贴政策,按培训工种的不同给予定点培训机构培训补贴,对农民工实施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二)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对企业吸纳的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根据企业岗位要求,主要依托企业和职业培训实体,重点开展岗位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企业吸纳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定点培训机构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给予一定的职业培训补贴。企业组织开展培训之前,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培训班开班申请培训计划大纲、录用农村劳动者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培训结束后,企业凭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人员花名册、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委托定点培训机构开展的还应提供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直接拨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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