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养殖环节整治。
1. 时间:2011年6月至l2月。
2. 责任单位:水产畜牧兽医、公安部门。
3. 工作内容:
(1)建立养殖场(户)活畜出栏无“瘦肉精”承诺制度;督促养殖场(户)建立养殖档案并如实记录商品饲料、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并保留相关凭证;开展对养殖场(户)技术指导与服务,提高科学饲养水平的活动。(责任单位:水产畜牧兽医部门)
(2)开展“瘦肉精”清缴行动,打击在养殖环节非法使用“瘦肉精”和自配料中添加“瘦肉精”的行为。(责任单位:水产畜牧兽医、公安部门)
(三)收购贩运环节整治。
1. 时间:2011年6月至l2月。
2. 责任单位:水产畜牧兽医、工商、公安部门。
3. 工作内容:
(1)建立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档案材料;督促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建立相关证明材料查验制度和收购贩运信息记录制度。(责任单位:水产畜牧兽医、工商部门)
(2)严厉打击活畜收购贩运经纪人兜售“瘦肉精”和收购贩运“瘦肉精”检测不合格活畜行为。(责任单位:公安、水产畜牧兽医部门)
(四)屠宰环节整治。
1. 时间:2011年6月至l2月。
2. 责任单位:商务、水产畜牧兽医、公安部门。
3. 工作内容:
(1)督促落实屠宰企业主体责任,督促屠宰企业制定并执行生猪进场查验、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登记、肉品品质检验、产品召回、无害化处理等肉品质量安全制度,督促屠宰企业进行“瘦肉精”检测。(责任单位:商务部门)
(2)检查屠宰企业有关“瘦肉精”检测合格记录凭证,监督屠宰企业对“瘦肉精”抽检不合格的生猪实施无害化处理。(责任单位:水产畜牧兽医、商务部门)
(3)严厉打击屠宰企业收购宰杀含“瘦肉精”生猪等违法犯罪行为。(责任单位:商务、水产畜牧兽医、公安部门)
(五)加工环节整治。
1. 时间:2011年6月至l2月。
2. 责任部门:质监、工信、公安部门。
3. 工作内容:
(1)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食品原料采购查验和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严防含“瘦肉精”的肉制品流入市场。(责任单位:质监、工信部门)
(2)严厉打击使用含“瘦肉精”的猪肉等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责任单位:质监、公安部门)
(六)销售和餐饮环节整治。
1. 时间:2011年6月至l2月。
2. 责任部门: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3. 工作内容:
(1)监督肉制品经营者依法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依法查处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肉品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工商部门)
(2)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承诺制和备案公示制,严格执行肉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制度。(责任单位: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3)查处采购和使用含“瘦肉精”肉品的行为。(责任单位: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七)进出口环节整治。
1. 时间:2011年6月至l2月。
2. 责任单位: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3. 工作内容:全面清查出口肉品相关备案养殖场、屠宰加工企业,对未按规定使用原料、未按规定对原料和产品进行检测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立即停止其出口,并责令采取整改措施;对未按规定使用饲料、药物,对备案养殖场使用“瘦肉精”等禁用药物或以非备案养殖场动物冒充本养殖场动物提供给备案企业的,取消备案;完善相关备案养殖场和屠宰加工企业不良记录制度,督促其落实主体责任。
(八)各环节监督抽查。
1. 时间:2011年6月至l2月。
2. 责任单位:水产畜牧兽医、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监、出入境检验检疫和商务等部门。
3. 工作内容:各监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养殖、收购贩运、屠宰、加工和进出口等重点环节进行“瘦肉精”监督抽检;依法查处饲料、畜尿、肉品等抽检不合格的样品。
四、工作要求
(一)排查阶段(2011年6月)。各县区、各监管部门要在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再组织力量对各环节进行拉网式的排查,特别是对前段时间发现的薄弱环节、监管空白、安全隐患进行重点排查。饲料生产经营企业、规模养殖场全面签订不购、不存、不使用“瘦肉精”等违禁物品承诺书。
(二)整治阶段(2011年6月至l2月)。强化各环节监管,堵塞监管漏洞,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扎实推进专项整治工作,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1年l2月)。各县区按此方案要求开展自查自检,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工作措施,健全监管制度,形成长效机制,并做好相关迎接准备工作。市检查组将在市食安办的统一安排下各对县、区专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不断总结和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监管制度。特别是要重视各类档案、台账的建立和完善,重视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落实,重视有奖举报、信用监管、失信惩戒等制度的建立,逐步建立监管的长效机制。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些方案工作要求,加强信息报送工作,以简报形式及时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工作进度、典型经验及重要情况等。从2011年6月起,实行工作进展月报制度,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在每月1日前向市水产畜牧兽医局报送上月工作开展情况。
附件4
钦州市学校及学校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整顿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食品安全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学校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突出重点、综合治理,建立和完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强化食品加工安全操作规范,严厉打击学校周边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消除食品安全隐患,营造安全的饮食环境,有效预防和控制食物中毒事故发生,保障广大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工作重点
学校食堂及其周边餐饮服务单位,学生营养餐配送企业,特别是学校周边的小餐馆、小饮食店。学校周边系指学校校门两侧及街道对面两侧200米以内的范围。
三、工作内容
(一)落实强化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体系。
各地将学校食堂列入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落实学校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明确部门分工。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学校食堂进行食品安全监管,监督学校食堂实施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和管理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组织开展学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学校要建立健全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把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学校食品安全自身管理体系,建立与制度相对应的各项考核、奖惩细则,层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确保制度的实施和落实。要严格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不得将中小学校食堂承包或变相承包给他人经营。
(二)严格把关,规范食品原料采购。
学校食堂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要求,规范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行为。各学校食堂采购食品时应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批发市场采购,并索取、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保证食品安全质量可溯源。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学校食堂不得采购无相关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等证明材料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
(三)落实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各项规章制度。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督促学校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食药监食〔2010〕160号)的要求,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食堂是否具有餐饮服务许可证、场所环境卫生是否整洁、从业人员健康和培训证明是否有效、餐具清洗消毒是否到位、加工制作是否规范(豆制品蒸熟煮透,食品制成到食用时间不超过两个小时)、是否存在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食品留样工作是否执行等;检查学校食堂是否存在建筑布局不合理、操作流程不符合要求、餐具消毒保洁措施不够完善、“三防”(防蝇、防尘、防鼠)设施有效性不强和卫生死角等问题,确保食品安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