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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年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数量应不少于当地商品房建设用地数量的20%。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第八条 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贷款资金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第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房改办发放的《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在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作为共同购买人的配偶及直系亲属也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偿还其住房贷款。

  第十条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住房规划及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设施条件的要求基础上,合理安排区位布局,在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选址方案时应征求房改部门意见,再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用地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选址方案,落实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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