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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罪犯贵重物品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司法局关于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失效的通知(实施日期:2012年5月1日)废止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罪犯贵重物品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沪司狱狱政〔2008〕62号)


各监所、监狱总医院:

  《罪犯贵重物品管理规定》(试行)已于2008年7月21日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将《罪犯贵重物品管理规定》(试行)下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罪犯贵重物品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罪犯贵重物品的保管,保障罪犯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罪犯贵重物品是指以下物品:1、贵重饰品类,如项链、戒指、玉器挂件等; 2、电子器件类,如手机、贵重手表、照相机、随身听等;3、有价凭证类,如外币、银行卡、存折等;4、监狱认为需要保管的其他贵重物品。

  第三条 罪犯贵重物品应由监狱统一保管,狱政管理部门应设立专柜并安排专人管理。

  罪犯贵重物品有条件的可退回其亲属保管。

  第四条 罪犯贵重物品应当由干警检查登记,罪犯本人对填写的“罪犯物品保管收据”(一式三联)签名确认后,干警应当面塑封封存。

  “罪犯物品保管收据”,存根联由狱政管理科保管,副联存放于监区(分监区),第三联交罪犯本人。

  第五条 罪犯贵重物品移交给保管干警,移交双方应核对无误后在《罪犯贵重物品移交登记表》上签收,办理好交接手续。

  第六条 罪犯移押其他监狱服刑,应办理贵重物品移交手续。双方单位应派专人对照“罪犯物品保管收据”核对无误后,在移交清册上(一式两份) 签收。移交清册一份由接收单位保存,另一份由移送监狱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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