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于新建筑物内的井道,凡设计明确为电梯井道的,其内部不得安装简易升降机,更不得将现有电梯更换、改造为简易升降机。
三、严格使用管理
5、额定载重量≥0.5吨简易升降机的使用单位要认真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维护保养制度和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确定专人进行管理,主动向当地质监部门办理设备使用登记手续,主动申报定期检验,确保由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进行操作,履行简易升降机的日常管理职责,及时发现消除事故隐患,确保简易升降机安全使用。
6、对于额定载重量尚未认定的在用简易升降机,应当在今年11月30日前认定完毕。认定工作由当地质监部门组织实施,当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配合支持。其中,对于驱动装置为电动葫芦且标称额定载重量大于1吨的简易升降机,应当认定为额定载重量≥0.5吨。对于过去各地已按不同方法认定过额定载重量的简易升降机,一般不再重新认定。
7、额定载重量≥0.5吨简易升降机的使用单位,应当履行设备维护保养责任,并按照《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92号令)等规章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好简易升降机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8、额定载重量≥0.5吨简易升降机的使用单位,应当在设备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1个月主动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定期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超过检验有效期的不得继续使用。
四、严格检验把关
9、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将简易升降机的定期检验周期由原来的两年缩短为一年。
10、在对在用简易升降机进行定期检验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以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的基本安全要求和原技术要求为检验依据。
1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中发现设备存在重大隐患(问题)时,应按国家质检总局《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的要求及时处理;对于设备状况不良、管理较差的简易升降机,应当视具体情况,缩短定期检验有效期;对于无维修改造价值的,应当予以判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