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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接管养护单位负责提交项目使用情况报告,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接管养护等有多家单位的,项目法人应组织汇总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监理工作报告、项目使用情况报告。竣工验收时选派代表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

  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其中交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0.2,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鉴定得分权值为0.6,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质量的评分权值为0.2。

  对于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的小型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鉴定得分权值为0.6,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得分权值为0.1,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质量的评分权值为0.3。

  工程质量评分大于等于90分为优良,小于90分且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

  第十九条 对建设项目出现以下特别严重问题的合同段,整改合格后,合同段工程质量不得评为优良,质量鉴定得分按照整改前的鉴定得分,超出75分的按75分,不足75分的按原得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等级和综合评定等级直接确定为合格。

  (一)路基工程的大段落(累计长度占合同段的10%)路基沉陷、大面积(累计面积占合同段高边坡总面积的20%)高边坡(垂直高度大于等于20米的)失稳。

  (二)路面工程车辙深度大于10mm的路段累计长度超过该合同段车道总长度的5%。

  (三)特大桥梁主要受力结构需要或进行过加固、补强。

  (四)隧道工程渗漏水经处治效果不明显,衬砌出现影响结构安全裂缝,衬砌厚度合格率小于90%或有小于设计厚度二分之一的部位,空洞累计长度超过隧道长度的3%或单个空洞面积大于3m2。

  (五)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造成历史性缺陷的工程。

  第二十条 对建设项目出现以下严重问题的合同段,整改合格后,合同段工程质量不得评为优良,质量鉴定得分按75分计算;并视对建设项目的影响,由竣工验收委员会决定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是否评为优良。

  (一)路基工程的重要(指设置抗滑结构物)支挡工程严重变形。

  (二)路面工程出现修补、唧浆、推移、网裂等病害路段累计长度超过路线的3%或累计面积大于总面积的1.5%;竣工验收复测路面弯沉合格率小于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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