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车试运营2年以上,一般不得超过3年。
(二)交工验收及试运营期发现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全部处理完毕,并通过项目法人验收。
(三)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已完成,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非省厅直管的国省干线公路由省厅或其授权单位认定;县、乡等农村公路由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授权单位认定)。
(四)竣工文件已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的全部内容。
(五)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合格,土地使用手续已办理。
(六)各参建单位完成工作总结报告。
(七)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不满足上述条件的,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主管部门有权拒绝受理申请验收事宜。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准备工作程序:
(一)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管理权限及时向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省公路管理局为法人的项目向省厅申请,其主要内容包括:
1.交工验收报告。
2.项目执行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和监理工作报告。
3.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批复文件。
4.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意见。
5.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复文件。
6.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及认定意见。
7.项目使用情况报告
8.工程交工试运营养护协议书及移交衔接工作备忘录。
9.交工验收工程缺陷整改情况及遗留问题处理情况的说明。
(二)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验收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核查。审查同意后报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三)以上文件齐全且符合条件的项目,由项目法人向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质量鉴定申请。
(四)质量监督机构自收到项目法人质量鉴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回复申请人是否满足鉴定条件;不具备鉴定条件的要书面告知理由;质量鉴定工作完成后,及时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并审核交工验收对设计、施工、监理初步评价结果,报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