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交工验收的项目,不得开放交通,项目法人应及时向行政监管部门报告情况。
第六条 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二)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
(三)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
(四)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的质量抽(检)测报告。
(五)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
(六)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做出结论。
(七)按合同段分别对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进行初步评价(评价表见附件6-2~6-4)。
第七条 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各合同段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交工验收工作,路基工程作为单独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时,应邀请路面施工单位参加。拟交付使用的工程,应邀请运营、养护管理等相关单位参加。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应参加交工验收。
省厅行业监管等有关部门参与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移交的衔接与协调工作。
第八条 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采用所含各单位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即:
工程各合同段交工验收结束后,由项目法人对整个工程项目进行工程质量评定,工程质量评分采用各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即:
投资额原则使用结算价,当结算价暂时未确定时,可使用招标合同价,但在评分计算时应统一。
第九条 交工验收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程质量评分值大于等于75分的为合格,小于75分的为不合格。
第十条 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返工整改,直至合格。
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由项目法人责成施工单位限期完成整改。
第十一条 对通过交工验收工程,应及时安排养护管理。
第三章 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按照公路工程管理权限,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年初制定年度竣工验收计划,非高速国省公路项目验收计划应抄送省厅及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县级农村公路项目的验收计划应抄送省公路管理局,乡、村级公路抄送市(州)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处,并按计划组织竣工验收工作。列入竣工验收计划的项目,项目法人应提前完成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