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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见附件1)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确认。

  (五)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见附件2)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第五条 交工验收程序:

  (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施工自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查。交工验收申请应附自检评定资料和施工总结报告。

  (二)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抽检资料以及对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结果,对施工单位交工验收申请及其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应同时向项目法人提交独立抽检资料、质量评定资料和监理工作报告。

  (三)项目法人对施工单位的交工验收申请、监理单位的质量评定资料进行核查,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重点抽查检测,认为合同段满足交工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

  (四)对若干合同段完工时间相近的,项目法人可合并组织交工验收。对分段通车的项目,项目法人可按合同约定分段组织交工验收。接养单位与原项目法人不是同一单位的,交工验收之前,项目法人应与接养单位进行移交工作衔接,对接养方有疑义的移交工程进行协商,并提出处理意见,双方签署达成一致意见的移交衔接工作备忘录(包括已完工程主要情况,未完及遗留工程计划完成时间,《工程项目完成数量及移交清单》、《未完工程项目汇总表》等内容),作为交工验收的必备资料之一。

  (五)通过交工验收的合同段,项目法人应及时颁发“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见附件3)。

  (六)各合同段全部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完成“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见附件4);签订工程交工试运营养护协议书。

  (七)项目法人应提前一周将组织交工验收事宜书面函告项目行政监管部门,随函提供项目的工程概况,包括主要工程量、桥梁、隧道数量、批准概(预)算及预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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