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交发〔2012〕8号 )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交通运输局、厅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管理办法》,强化我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确保及时完成竣(交)工验收工作,省厅制定了《吉林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吉林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吉林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三条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
(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未招标的特殊项目,依据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交工验收
第四条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