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有关职责的通知
(来政办发〔2010〕2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来华投资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6月1日施行,为进一步理顺部门职责,实现我市食品安全全过程无缝隙监管,本着依法行政、分段管理、服务民生的原则,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政府机构改革期间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桂政电〔2009〕1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食品安全部分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职责明确如下:
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负责辖区范围所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加工小作坊(以食品加工为主,有异处销售食品行为的小作坊)食品安全监管。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辖区范围内所有保健食品、餐饮服务行业(含中西式餐饮、大排档、小型饮食店、各类饮食摊点)、集体食堂、提供消费场所和设施的前店后厂、坊(包括现制现售、腌制等方式加工的食品)的食品安全监管;实行农村50人以上集体聚餐申报指导制度,并负责此环节食品安全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