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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审计部门根据招标人年度招标计划和招标项目具体情况,确定招标投标项目审计计划。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应将确定的年度招标投标项目审计计划,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和招标投标管理局,并通知被审单位。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结合招标项目具体情况,可采取事前审计、全过程跟踪审计等审计方式对招标投标项目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根据招标投标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单位、部门,应当配合审计部门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招标投标文件、合同、会计资料,以及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等方式实施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对招标投标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出具之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部门。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应在业主提供完整、有效审计资料的前提下完成审计工作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由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对不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处罚,并将处理、处罚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第六章 罚则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审计的,审计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审计部门向纪检、监察部门及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主管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并将结果抄送审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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