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有关人员执行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制度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二)对与招标投标项目有关的投资管理和资金运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三)协同行政监督部门、行政监察部门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四)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对招标投标工作中涉及保密的事项负有保密责任。
第三章 审计权限
第六条 在招标投标审计中,审计部门具有以下权限:
(一)参加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组织的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
(二)要求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提供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文件、资料,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审计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对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投标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制止;
(四)向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调查了解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情况;
(五)监督检查招标投标结果执行情况。
第四章 审计内容
第七条 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招标项目前期工作是否符合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是否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
(二)招标项目资金计划是否落实,资金来源是否符合规定;
(三)招标文件确定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
(四)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取费是否符合规定;
(五)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经济事项。
第八条 审计部门会同行政监督部门、行政监察部门对招标投标中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招标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范围是否符合规定;
(二)招标人是否符合规定的招标条件,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是否按规定选定招标代理机构;
(三)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四)对招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规避招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行为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九条 招标人编制的年度招标工作计划,应当报送同级审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