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各级政府要尽快建立项目准入评审机制。建立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国土、城乡建设、规划、发改、经信、环保、财政、税务、工商、交通、商务、科技、招商等部门组成的项目准入评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能、职责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对拟准入的项目主体资格以及项目的可行性、合法性等进行认定,由招商部门汇总并牵头有关部门按照预审、评审、注册、用地、建设、核查六个程序,对拟引进落户本地区各类项目进行认定评审,评审通过后报政府审批,方可办理项目用地。
四是对工业项目用地,原则上一律进驻工业园区,严格依照城市规划确定的用途进行管制。各地要严格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强十堰市城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十政规〔2009〕1号)要求,加强对工业项目用地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对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审批图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项目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检查验收,或者检查验收未达到投资强度和税收指标等要求,或未履行合同约定条件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工业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依照有关规定,解除土地出让合同,由市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后,进行公开出让。
五是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十政发〔2011〕27号)要求,建立公安、纪检、土地执法监察联合办案机制,加大案件查处力度,既查事,又查人,对重大违法违规案件不仅要追究行政责任,还要追究刑事责任,增强警醒和震慑效果。
六是要完善各级政府牵头,公安、监察、国土、规划、住建、房管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做到信息共享,责任共担。涉及到法院、检察院职责的,政府要积极组织协调,真正形成“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各尽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七是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认真落实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报告制度。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实行零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制度和专项报告制度,涉及到一时难以查处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要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专题报告,以利案件尽快查处到位。要通过建立土地动态巡查网格、完善执法监察网络、明确土地执法信息员或协管员、加强土地巡查力量、增加土地巡查频次等一系列措施,推进执法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加大对土地违法行为的制止和查处力度,使土地执法监管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促进全市国土资源利用环境向更好的方向发展。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