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对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混乱,土地违法违规问题瞒案不报、压案不查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要按照中办发〔2009〕25号文件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及责任人失职渎职责任。凡被国土资源部、国家督察武汉局、省国土资源厅立案查处或被省级以上新闻媒体连续曝光的,一律从严追究责任。
五是对违法占用土地,已平整场地,尚未建筑物的,一律停止施工,该复垦的复垦,该复绿的复绿,还耕于民。
六是对占用基本农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出租或买卖农村土地等重大违法违规用地案件,要坚决依法查处,对责任主体实施问责,触犯
刑法的,必须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是对国家级重点项目用地,各级政府要督促项目主体单位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相关职能部门要主动跟进服务,积极完善重点项目用地的合法性,同时对农地转征用手续已办理到位的,建设单位要尽早向政府及有关部门申请办理供地审批,完善用地手续。
八是对农村个人建房和扶贫搬迁建房用地,必须符合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建设,集中上楼,严禁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不经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对个人建房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审批,划地建设。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遏制土地违法违规行为长效机制
一是建立健全党委、政府耕地保护领导责任考核体系,全面落实国土资源管理和耕地保护首长负责制,对土地违法违规,特别是乱占耕地行为不制止、不查处以及违法批地的,要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和对政府主要领导离任审计制度,一律取消其评先、评优及升迁任用资格。
二是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机制。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遏制土地违法违规用地势头。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利用的监管及违法违规用地查处工作;监察部门要对国土部门移送的案件和提请的处分建议作进一步审查,按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公安部门要对国土部门依法执行公务时受到阻挠、妨碍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排除,并对国土部门移送涉嫌范围的违法用地案件进行立案侦查;规划部门对辖区违法违规用地的建设项目,在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前,不得办理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规划竣工验收等业务;环保部门不得对违法违规项目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对已核发证照的,应依法吊销;城管部门在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违法建设项目的巡查、监控、调查取证以及拆除等工作过程中,发现涉及违法用地的,要及时告知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发改部门对涉嫌违法违规用地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立项批准或核准手续,对已经办理的应依法予以撤销;住建部门不得对违法违规用地案件涉及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进行办理,对其中已经办理了施工许可的,依法予以撤销;水电部门对违法违规用地案件涉及工程项目不予办理供水供电审批或报装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