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是否建立健全和落实包装材料、产品标签标识管理制度;
2.8是否存在套用冒用批准文号(备案号)或在产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识和宣称“药妆”、“医学护肤品”等夸大宣传、使用医疗术语等违法违规行为;
2.9企业是否按照规定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是否存在未索票索证、票据及证件保留不完备的行为。
(二)流通领域
1.保健食品重点检查内容
1.1索证索票制度执行情况和各种记录台账是否符合要求,产品的进货渠道是否可追溯等;
1.2经营产品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内容是否与批准证书一致,是否符合《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1.3对声称壮阳类及改善性功能、减肥类、降糖类、改善睡眠类的保健食品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1.4销售的保健食品产品是否在有效期内;不得经营声称未经批准功能的产品。
1.5企业是否持有所经营产品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
2.化妆品重点检查内容
2.1是否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所经营的产品是否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或生产批号、限期使用日期;
2.2产品标签标识是否宣传疗效、使用医疗术语和标注适应症,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标示批准文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标示备案号;
2.3是否销售套用冒用批准文号(备案号)、违规标识和虚假夸大宣传的产品。
三、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集中整治行动工作从今年2月下旬开始,6月底完成。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月29日前完成):根据本地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流通领域的特点,排查安全隐患,摸清监管相对人的管理状况,确定整顿重点内容,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下发文件,对集中专项整治行动进行部署。
(二)自查自纠阶段(3月1日至3月31日):各职能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做好集中整治行动的宣传动员和安排部署工作;采用各种形式将集中整治行动工作实施方案及有关要求告知本地区的所有监管相对人,发动、指导和督促其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自查自纠。
(三)全面检查阶段(4月1日-6月15日):在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管对象完成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组织开展针对性检查。4月1日-5月31日全面检查,针对辖区内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面开展集中整治工作;6月1日-6月15日查漏补缺,针对前一阶段的检查工作,查漏补缺,确保整治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