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施行前有关事项的办理时限,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应当依照本制度予以调整。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责任追究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强化责任意识,保证政令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本办各股室及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执行力和公信力,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本办内设各股室及县政府法制办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行政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等原则。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各股室及其负责人、岗位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特别严重的,报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责任。
(一)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推诿或者粗暴刁难;
(二)擅自离岗、没有做好交接和工作安排;
(三)应当场办理故意不当场办理;
(四)不一次性告知或者不能准确一次性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导致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材料不合格多次申报;
(五)对办理事项不按规定登记或者不给行政管理相对人出具书面凭证;
(六)应当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答复而不予答复;
(七)对受理事项不按规定分送承办机构造成延误办理;
(八)应当请示报告领导而不及时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
(九)故意拖延或者拒绝依法给行政管理相对人补办手续;
(十)不按时或者不如实上报办理情况;
(十一)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情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