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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政府办《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第七条 本办办理事项的每个环节,必须做好交接登记手续。内设机构之间的交接应当填写《政府办办文审批交接登记表》,保证按时办结。

  第八条 限时办结的时限以日计算,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符合条件的,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申请的次日起计算。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其办理时限从行政管理相对人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内设机构之间的办理时限,从交接登记的次日起计算。

  第九条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办职责范围的,应当在2日内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并出具书面凭证。送达书面凭证之日即为办结或者答复的日期。

  第十条 对特别紧急的事情,应当急事急办,随到随办。办公室主任、对应联系的副主任应当亲自督办。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需要延期的,由对应联系的副主任签署意见,并说明原因,经主任或县人民政府领导同意后方可延期。

  第十一条 办理的事项依法需要经过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勘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的时限内。办公室承办秘书应当将所需时间在《政府办办理事项收件回执》中填写清楚,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承办秘书应当填写《政府办办理事项延期申请表》。经批准延期的,承办秘书应当在时限届满前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并说明原因和理由。

  第十二条 本办设立意见箱和投诉电话,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投诉。

  第十三条 因本办承办股室和承办人员自身责任,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未能办结的,属超时办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视为超时办结:

  (一)无正当理由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不予受理;

  (二)不按规定给申请人答复;

  (三)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

  (四)在承诺时限内,不将办理结果交付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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