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行业和领域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工作机构及人员,迅速制订工作方案,迅速动员部署,贯彻落实到基层。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制定工作方案和动员部署的情况,于3月15日前报县安委会办,安委办汇总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按时报市安委办;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负起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总责,组织开展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整改资金和责任,制订隐患监控措施,限期整改到位,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
(二)强化督促检查,确保取得实效。 一是切实组织好督促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行业和领域管理部门要分别于4月上旬、9月上旬、12月上旬,组织由分管领导牵头的督查组对本辖区、本行业和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检查督查,检查率要达到100%。各乡镇、自治县各有关行业和领域管理部门在完成隐患排查治理时段性工作后,分别于4月15日、9月15日、12月10日前将本乡镇、本行业和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书面报自治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由自治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汇总上报贺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自治县人民政府。二是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等行为。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对各行业和领域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尤其是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民爆器材、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消防等重点行业和领域。对因隐患排查治理或打击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等行为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要依法查处,严肃追究责任。
(三)加强舆论宣传,广泛发动职工群众。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以“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为主题,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活动。要通过各种途径教育引导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和相关单位,深刻认识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做好隐患治理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要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从业人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监督和激励机制,组织职工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全面认真细致地查找各种事故隐患。对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走过场的单位要予以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