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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富政办发[2008]3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老干局、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桂人发〔2007〕117号)文件精神,按照桂政发〔1991〕31号的规定范围,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对我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实行动态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离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标准

  离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每人每月按我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0%发给生活补助费。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退职)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标准

  (一)对在保护、抢救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或对坏人坏事斗争中,以及科学攻关中光荣牺牲的人员,其遗属每人每月按我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30%发给生活补助费。

  (二)工龄满五年以上(含五年)的其他工作人员和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其遗属每人每月按我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发给生活补助费。

  工龄未满五年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遗属每人每月按我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

  三、孤身一人的遗属,补助标准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月增加30元。

  四、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在职人员固定收入是指基本工资,个体工商户利润收入),扣除800元作为本人生活费,所余部分作为供养遗属生活费,不足部分由单位(或财政)予以补助。

  五、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实施动态调整后,当年计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均以上年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数。(现我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140元/人.月。富政函〔2006〕27号)

  六、本通知从2007年10月起执行。原已享受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其补助标准一律按本次规定的标准重新核定(由单位统一申报到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本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分两年到位,即2007年10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按本次规定调整增加金额的50%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2008年10月1日后按本次规定调整增加后的金额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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