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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以清明节扫墓为名搞联宗祭祖活动挑起纠纷械斗扰乱社会治安的通告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以清明节扫墓为名搞联宗祭祖活动挑起纠纷械斗扰乱社会治安的通告
(富政通[2008]2号)


  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确保社会稳定,防止不法分子在清明节期间以扫墓为名组织联宗祭祖和各种封建迷信活动,挑起墓地、山场、水利、土地等纠纷,引发群众械斗,破坏社会治安,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广大党员、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农村基层干部要带头遵纪守法,带头维护社会秩序,不参与封建迷信活动,不参与纠纷械斗。凡发现有封建迷信活动和纠纷械斗苗头的要及时上报并做好自己亲友的工作,对参与违法活动或知情不报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党纪政纪严格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严禁联宗祭祖。任何以扫墓为名进行联宗祭祖的宗派团体,都是违法的,要坚决取缔。任何人都不得以扫墓为名进行联宗祭祖,不得借联宗竖碑制造事端,挑起纠纷械斗,违者依法惩处,对为首分子和幕后操纵者,要从严惩办。

  三、严禁搞各种形式的封建迷信活动,不准以任何名义向群众集资摊派粮食、筹料派工、建祠立庙、塑造神像,对组织者和操纵肇事者以及诈骗群众钱财的巫婆、神汉、“风水先生”要依法惩处。

  四、要加强防火意识,严防扫墓失火,引起火灾。对扫墓引起烧毁林木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依法惩处。

  五、清明节期间,各乡镇、县直各单位以及各村委(社区),要加强对社会治安工作的领导,深入调查研究,开展一次矛盾纠纷大排查活动,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要及时调处化解,并随时保持信息畅通,及时掌握社会治安动态,把各种不利于安定团结的因素消除在萌芽阶段。公安、司法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坚决打击一切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活动。

  六、对揭露、制止封建迷信、宗派活动和纠纷械斗的有功人员,给与表彰和奖励。

  特此公告。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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