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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查处和严厉打击非法买卖土地、非法占地以及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查处和严厉打击非法买卖土地、非法占地以及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
(富政通〔2008〕4号)


  近几年来,我县一些地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问题十分严重,特别是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以及县城周边地区非法买卖土地、非法占地建房现象特别突出。为维护城市规划建设的合法性,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狠刹非法买卖土地、非法占地、违法建设歪风,促进我县城市建设规范化、科学化和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监察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开展依法查处整治县城规划区范围内以及县城周边地区非法买卖土地和非法占地建房行为的专项行动,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本次整治的主要范围和对象为县城规划区范围内以及县城周边地区单位及个人非法买卖土地、非法占地、违法建设等行为。

  二、严禁非法买卖土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一经发现,严肃查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禁在未经批准的土地上从事非农业建设。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项目,不得擅自动工建设。所有未经批准的违法建设从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必须依法接受国土、建设等部门的查处。正在建设的,立即停工;继续违法抢建的,依法强制拆除,对违法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能犯刑的移交司法部的处理。

  四、从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凡县城规划范围内以及县城周边地区非法买卖土地、非法占地、违法建设的单位及个人必须于2008年4月20日17:00时前主动到县国土资源局土地执法与政策法规股进行登记。主动登记并自动终止违法行为的,可视违法违规事实和情节酌情从轻处理;逾期未登记的 ,一律依法从严从重处理,直至没收或拆除。国家工作人员参与非法买卖土地、非法占地、违法建设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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