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凡取得、使用下列十项政府基金(收费、附加,下同)的单位,其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包括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费、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按当年收入总额的3%提取,并由县财政局预算外资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征收。
四、按当期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1‰征收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城乡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凡以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为主的,其应交的防洪保安费到所在地的国税部门(交增值税为主的企业)或地税部门(交营业税为主的企业)缴交,年终清算。部分上年尚未缴清的单位,请于2006年6月底前把欠交数如数交清,对逾期不交者将由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进行清收,并从迟交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防洪保安费2‰的滞纳金,对屡催不交者,由征收机关通知银行在其帐户中扣缴。
五、本通知未尽事宜,仍按富政发[2000]30号文件执行。
附件:1、《关于防洪保安费征收有关问题的复函》(桂财农函[2006]10号)(略)
2、按工资总额缴纳防洪保安费申报表
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洪保安费专用缴款书(略)
二00六年五月十七日
附件2:
按工资总额缴纳防洪保安费申报表
填报日期:二00六年 月 日
填报单位:(章)
单位:元
工资标准
| 上年12月末个人工资总额
| 当年申报月实有职工人数(人)
| 征收标准
| 征收金额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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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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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元-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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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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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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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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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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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机关审核意见:
征收机关(章) 复核人: 审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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