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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2006年度防洪保安费的通知

  三、凡取得、使用下列十项政府基金(收费、附加,下同)的单位,其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包括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费、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按当年收入总额的3%提取,并由县财政局预算外资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征收。

  四、按当期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1‰征收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城乡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凡以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为主的,其应交的防洪保安费到所在地的国税部门(交增值税为主的企业)或地税部门(交营业税为主的企业)缴交,年终清算。部分上年尚未缴清的单位,请于2006年6月底前把欠交数如数交清,对逾期不交者将由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进行清收,并从迟交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防洪保安费2‰的滞纳金,对屡催不交者,由征收机关通知银行在其帐户中扣缴。

  五、本通知未尽事宜,仍按富政发[2000]30号文件执行。

  附件:1、《关于防洪保安费征收有关问题的复函》(桂财农函[2006]10号)(略)

  2、按工资总额缴纳防洪保安费申报表

  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洪保安费专用缴款书(略)

  二00六年五月十七日

  附件2:
  按工资总额缴纳防洪保安费申报表
  填报日期:二00六年 月 日
  填报单位:(章)
  单位:元

工资标准

上年12月末个人工资总额

当年申报月实有职工人数(人)

征收标准

征收金额

备注

250元

 

 

 

 

 

250元-400元

 

 

40元/人

 

 

400元

 

 

60元/人

 

 

合计

 

 

 

 

 

征收机关审核意见:

                   

征收机关(章)         复核人:         审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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