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2006年度防洪保安费的通知
(富政发[2006]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2006年度我县的防洪保安费征收工作,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将今年我县防洪保安费征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防洪保安费的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仍按富政发[2000]30号及自治区财政厅桂财农函[2006]1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关于在职干部、职工个人缴交部分,今年采取如下办法进行征收。
(一)、对实行财政统发工资的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其个人应交的防洪保安费仍由县财政局工资统发中心一次性从2006年7月份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对尚未实行财政统发工资的行政事业单位(主要是预算差额及定额单位)在职人员,其干部职工个人应交的防洪保安费仍按原渠道及办法进行申报缴交,即由这些单位向县财政局对口业务股室申报核实后填制《广西壮族自治区防洪保安费专用缴款书》详见附表,然后于2006年7月底缴交县金库。对逾期不缴交的,由县财政局从有关单位经费中扣缴。
(三)、对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工业企业,商业批发零售,加工、修理、修配、个体工商户及企业干部职工个人缴纳的防洪保安费由所在地的国税部门征收。请上述单位及业主在申报缴纳后,将申报表及缴款单据复印一份送县财政局对口业务股室备查。
(四)、对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旅游、交通运输、建筑安装、文化体育、娱乐、饮食和其他服务等行业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企业干部、职工个人缴纳的防洪保安费由所在地的地税部门负责征收。请上述单位及业主在申报缴纳后,将申报表及缴款单据复印一份送县财政局对口业务股室备查。
(五)、对驻我县的中央和自治区及市属单位干部、职工个人缴纳的防洪保安费,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申报缴纳,逾期不申报缴纳的,地方征收机关有权予以补征。
(六)、下列人员的收入免征防洪保安费:月收入低于250元(不包括250元在内)的在职干部、职工个人(含各行业的从业人员),离退休人员、现役军人、残疾人员。对于残疾人员,由各用人单位于6月底前将其残疾人证书及复印件送县财政局农业股审核后予以免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