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06年烟叶收购管理的通告
(富政通[2006]1号)
为确保我县2006年烟叶收购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政府、企业和烟农三方的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及有关文的相关规定,现将关于加强我县2006年烟叶收购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行凭合同约时、定点的收购办法。烟农应根据签订的合同数量到指定的烟叶收购站(点)凭合同交售烟叶,不得跨站(点)交售,不得向第三方出售。
二、烟叶实行入户预检,封签收购,未经烟草部门预检的烟叶不得收购。
三、各烟叶站(点)要严格按照烟叶收购合同约定的种植面积和数量,按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牌价收购本区域内烟农自产的烟叶,不得提级提价或压级压价,不准收跨区域的烟叶,不准收购合同外的烟叶,不准收购烟贩的烟叶;要杜绝“人情烟”和“面子烟”,做到定级公平、公开、准确。否则,对其相关责任者依法严惩。
四、烟叶种植收购合同不准伪造、涂改、损坏、撕页,不准倒买、倒卖、转借,否则,一律视为无效合同。
五、烟叶收购人员要忠于职守,严禁在烟叶收购中徇私舞弊,收受贿赂,违者依法从严惩处。烟农要自觉遵守收购秩序,严禁谩骂、威胁、殴打收购工作人员,严禁欺行霸市扰乱收购秩序,违者依法严惩,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烟叶是国家专卖产品,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只有烟草公司才有权收购、经营,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经营烟叶。对于转手倒卖、外运烟叶的行为,必须依法从严处理。
(一)凡属非法贩运的烟叶,一经查获,予以没收;已经贩运出县境,事后查实的,对非法贩运者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