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益性岗位有关事项的通知
(富政办发〔2008〕2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6〕18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县就业再就业工作,特别是帮助再就业援助重点对象尽快实现再就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我县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需向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年度制定专门的再就业援助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服务,对愿意接受公益性岗位的再就业援助重点对象及时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
二、单位聘用公益性岗位合同期满的,一律由聘用单位重新向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聘用岗位报告,并于2008年1月15日前将申请报告送达县就业服务中心进行审批,未经审批聘用人员的不予拨付岗位工资补贴。
三、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人员,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每个援助对象享受扶持政策的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年,即聘用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三年的,其工资全部由聘用单位负责。
四、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均要参加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个人缴纳2%部份由个人承担,单位缴纳部份5%由县就业服务中心从再就业资金中安排统一缴到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五、从2008年1月1日起,每个公益性岗位补贴的标准为445元/月,即5340元/年。上述公益性岗位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与被用工者协商,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自筹补足。
六、对已安排公益性岗位的人员应及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统一由县就业服务中心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