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六条 资金来源:上级补助资金、彩票公益金、县财政补助资金、社会捐赠、其它资金。
农村医疗救助所需资金从自治区每年补助的专项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市财政补助25%,县财政负担75%。
第十七条 县民政局每年年初根据上年实际发生缺口资金额编制本级财政需负担的补助资金计划,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列入当年预算。
第十八条 县财政局要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实行专项管理。县民政局要在银行设立支出专户,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如有结余,转入下年使用。
第十九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情况应通过张榜公布或新闻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必须全部用于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审计、财政、民政等部门要定期对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条 发现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出具虚假证明或虚报有关数字和情况骗取救助的,应责令其立即纠正,并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组织与实施
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由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第二十一条 确定我县县级医院及各乡镇卫生院为城乡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
第二十二条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患救助范围内的重大疾病,必须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和治疗。对因病情较重需转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出具有关转院证明。
第二十三条 县民政局要组织实施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负责救助对象的调查核实、建档立册和医疗救助金的审批发放、医疗救助工作的建章立制、工作计划、检查指导、综合协调等。不断规范工作程序,确保医疗救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