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城市医疗救助三类对象的救助起付线为每人每次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为1000元,个人负担医疗费在1000元(不含1000元)以下的,不予救助。该类对象在扣除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以及社会互助帮困救助部分等费用后,个人负担仍超过起付线的,按超出部分金额的20%给予救助,但全年个人累计享受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发生医疗费用后,首先应按《富川瑶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向所在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理报销手续,领取补偿金。
第十二条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因患救助范围内的重大疾病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以及社会互助帮困救助部分等个人未承担的费用之后,个人自行负担的医疗费数额仍然较大,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可以申请医疗救助,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三)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证明;
(四)诊断书、病历本;
(五)正式医疗收费收据等证明材料;
(六)已参加各种商业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需提供领取医疗保险赔付金的凭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需提供合作医疗本复印件以及合管办开具的证明;
(七)已获得社会帮困救助的,需出具帮困凭证。
第十三条 村民(社区)委员会负责对本辖区内对象的申请进行评议,评议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复核。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对村民(社区)委员会上报的材料进行逐项复核,符合救助条件的,签署意见并及时报县民政局审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县民政局对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办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批,符合救助条件的,批准其享受医疗救助,救助材料的审核时间及报账方法由县民政局另行规定;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